东莞市环保专业基地过程、末端自动监控建设技术指南
发布时间:2020/8/31 18:08:23 点击:309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东莞市环保专业基地全过程智能监管的实施、联网、验收等要求。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工作指引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1891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212-2017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 353-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
HJ 354-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
HJ 355-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
HJ 356-2019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447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
HJ/T387 运行记录仪
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GB/T16706 环境污染源类别代码
GB3100 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
GB3101 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GB/T13850 交流电量转换为模拟量或数字信号的电测量变送器
GB4793.1 测量、控制和实验用电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8567-88 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
GB/T17626 电磁兼容 实验和测量技术
GB1208 电流互感器
GB3102.1 空间和时间的量和单位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1.用电监管
根据基地内排污单位的工艺设计对反映固定污染源生产设施、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的电气参数(如:电流、电压、功率、电量等)进行监测的全部设备和信息系统,结合处理设施运行监测数据和末端监测数据,全面监控排污单位治理设施的运行、污染物治理效果和排放量情况,判定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的合理性、真实性和可接受性。
2.用水监管
根据基地内排污单位的工艺设计对反映固定污染源生产设施、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的用水参数(如:瞬时流量、累计流量、压力等)进行监测的全部设备和信息系统,结合污水处理工艺和末端监测数据,全面监控排污单位的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污染物治理效果和排放量情况,判定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的合理性、真实性和可接受性。
3.视频监控
根据基地内排污单位的工艺设计对反映固定污染源生产设施、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在重点监管区域布设的视频监控设备,根据指令触发事件抓拍录像存档。
4.污染治理设施
治理排放废气、污水或工业废水中污染物所需的全部设备。
5.治污设施运行监管
治污设施运行监管,是根据基地内排污单位的工艺设计对反映固定污染源主要产污设备、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设施的运行参数(如:电流、用电功率等)进行监测的全部设备和信息系统,结合污水处理工艺、用电监管和末端监测数据,全面监控排污单位的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污染物治理效果和排放量情况,判定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的合理性、真实性和可接受性。
6.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
用于治理污染物、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的自动监测设备、装置等,统称为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施。
7.数据采集传输仪
采集各种类型监控仪器仪表的数据、完成数据存储及与上位机数据传输通讯功能的单片机、工控机、嵌入式计算机、可编程自动化控制器(Programmable Automation Controller,PAC)或可编程控制器(Programmable Logic Controller,PLC)等,本标准简称数采仪。
8.通讯协议
通信双方对数据传送控制的一种约定。约定中包括对数据格式,同步方式,传送速度,传送步骤,检纠错方式以及控制字符定义等问题做出统一规定,通信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它也叫做链路控制规程。
四、监控要求
五、建设一套可视化、信息化、智能化的环境信息化监控系统,实现对基地内各企业的用水、用电、排水、排污、排气情况的全过程智能监管;加强对基地各排污口、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控,完善基地内排污单位固废台账信息化管理,及时反映基地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监控平台、系统应预留对外共享数据源传输通道,包括不限于接口、前置机、文件挂接等方式。各环保专业基地应根据自身管理需要设施监控室,安排专人管理。
企业现场端建设内容如下:
用电监控:监控因子为排污单位总用电、产生废水生产设备或车间用电量、废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总用电、废气治理设施开关状态监控等;
用水监控:监控因子为生产用水量、生活用水量、废水排放量(排入基地污水厂废水量)、中水回用量、零散废水转移量等;
管网水质监控:在基地内(包括排污单位及基地公共区域)生活污水排放口、雨水排口(雨污分流水质观测井)处安装为PH、电导率等水质监控设备;
关键位置视频监控:关键位置为废水标准化排放口(废水收集池)、废气排放口、危废仓库、污泥压滤车间等;
污染物在线监控:已建设污染源废水、废气自动监测系统的排污单位,需接入在线监测数据;
六、现场端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1.安全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法规、标准、规程和文件精神的要求,从技术上、组织上、管理上釆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监督,解决和清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发生。
2.安装施工要求
现场端监控系统的安装应避免对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造成影响。
安装调试人员必须有相关的操作资质,电工应持进网作业许可证,安全工程师和安全监督员应具有电力专业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满足电力施工相关要求,保障安装工艺。
3.设备点位安装原则
现场端设备点位布设应遵循全面性、精简性、准确性的原则。
全面性:现场端点位布设应结合厂区的生产工艺、设施运行情况进行配置,全面覆盖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列出的主要生产设施及治污设施。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污染源,可参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相关内容进行布点。
精简性:在准确反映排污单位生产情况、污染设施运行情况的前提下,布设的点位数量力求精简。
准确性:监测点位数据应能准确反映被监测设备的用电、用水、生产情况、运行情况等。
4.设备点位安装要求
由监控仪器仪表,包括其信号接口单元、运行参数接口单元组成的参数监测子系统,可通过模拟信号/数字信号接口与流量计、智能电表、互感器等多种监测设备连接。系统应实用、可靠和可扩展、结构设计合理、便于安装使用、智能化程度高、适用于不同的场所。
监控环节示意图
设备点位安装要求(监测因子)
序号 | 采集项目 | 计量单位 | 备注 |
1 | 自来水工业用水流量 | 立方米 | |
2 | 自来水工业用水瞬时流量 | 升/秒 | |
3 | 工业污水排放流量 | 立方米 | 或排入基地污水厂废水量 |
4 | 工业污水排放瞬时流量 | 升/秒 | |
5 | 自来水生活用水流量 | 立方米 | |
6 | 自来水生活用水瞬时流量 | 升/秒 | |
7 | 回用水使用流量 | 立方米 | |
8 | 回用水使用瞬时流量 | 升/秒 | |
9 | 零星废水产生流量 | 立方米 | |
10 | 零星废水产生瞬时流量 | 升/秒 | |
11 | 排污单位用电功率 | 千瓦 | |
12 | 排污单位总用电量 | 千瓦时/度 | |
13 | 生产工段电源用电功率 | 千瓦 | 涉及废水产生 |
14 | 生产工段电源用电量 | 千瓦时/度 | |
15 | 污水处理站用电功率 | 千瓦 | 或预处理设施 |
16 | 污水处理站总用电量 | 千瓦时/度 | |
17 | 废气治理设备 | 安[培] | 废水提升泵 |
18 | 废水标准化排放口(废水收集池) | 实时视频、图片 | |
19 | 废气排放口 | 实时视频、图片 | |
20 | 污泥压滤车间 | 实时视频、图片 | |
21 | 废物仓库 | 实时视频、图片 | |
22 | 雨水接驳口-pH | 无量纲 | 参照《东莞市重点排水户排水末端智能监管系统工作指引》执行
|
23 | 雨水接驳口-电导率 | mS/m | |
24 | 污水接驳口-pH | 无量纲 | |
25 | 污水接驳口-电导率 | mS/m |
5.传感器质控要求
监控系统的传感器必须按照设计的要求,定期用自动或手动的方法判定传感器是否存在缺陷。定期的抽查在参考值、操作或排放水平传感器的输入读数的正确与否(如:用恒流电源检查传感器的电流输入信号,误差应在规定范围内),在传感器出现缺陷或发生故障时及时告警,确保传感器正常的工作,提供有质量保证的电器参数数据。
6.现场端设备配置要求
参见附录Ⅰ。
七、信号通讯与传输要求
信号通讯与传输要求参见《附录Ⅱ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规范》。
八、运维要求
运维要求参照《附录Ⅳ运维规范》要求。
九、验收要求
验收要求参照《附录Ⅲ验收规范》要求。